舟山市恒福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海华路(横二路至纬十三路)及海莲路(纬十三路至横五路)东侧绿地绿化工程符合《舟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(舟人社发〔2022〕45号)第十条关于“在签订施工合同前3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,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”之情形,经该单位提出申请,由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,拟同意该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。
舟山市恒福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海华路(横二路至纬十三路)及海莲路(纬十三路至横五路)东侧绿地绿化工程符合《舟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(舟人社发〔2022〕45号)第十条关于“在签订施工合同前3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,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”之情形,经该单位提出申请,由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,拟同意该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。